火災報警系統產品的維護保養和報廢細則
一、維修
1.1一般要求
1.1.1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在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和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
1.1.2維修一般應在48h內完成;需要由供應商或者生產企業提供零配件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1.1.3火災探測器、模塊、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一般應在維修企業內進行維修,將上述部件拆下維修時,應立即更換備品,不應對相應部位實施屏蔽;沒有備品時,應對該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1.1.4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和可燃氣體控制器可在現場維修。維修期間,應換上備用控制器;沒有備用控制器時,應對該受保護區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暫停使用該區域。
1.1.5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制訂維修作業指導書,對維修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維修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1.1.6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做好維修記錄,與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各執一份,并保存至該產品報廢。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維修記錄表的格式參見附錄A。
1.2維修流程
1.2.1對存在問題的產品應根據故障現象,分析査找原因并記錄。
1.2.2按照相關技術文件和維修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對故障產品的結構、部件等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相應維修措施并予以記錄:
a)虛焊、漏焊、緊固件松動的,應補焊或緊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損壞的,應修復或更換;
c)絕緣介質損壞、擊穿的,應更換;
d)電氣參數改變、漂移的,應調整恢復;
e)結構發生變形、嚴重腐蝕的,應修復或更換。
1.2.3更換部件和元器件時,應對產品所更換的部件、元器件及相應部位進行防潮、防鹽霧、防霉處理。
1.2.4產品維修后,應依據相關產品標準進行檢驗,記錄檢驗結果,合格后應加貼檢驗合格標識。
1.3探測器類和按鈕類產品
1.3.1需要將無底座的探測器或按鈕拆下時,應先切斷該回路的供電。
1.3.2感煙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及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維修后,應分別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進行響應閾值試驗,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1.3.3感溫探測器維修后,應分別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進行響應時間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1.3.4可燃氣體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15322要求進行響應時間和報警動作值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1.3.5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14287.2要求進行報警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剩余電流報警動作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1.3.6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14287.3要求進行基本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報警溫度值應符合設汁要求。
1.3.7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維修后,應分別按GB19880、GB16806要求進行動作性能試驗和不動作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1.4控制器類產品
1.4.1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器、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及所有外部控制連接線。
1.4.2更換主程序芯片后,應至少抽取20只與其連接的探測器按5.2.2規定進行試驗,并應檢查控制器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和故障功能。
1.4.3更換主電源板或備用電池后,應分別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進行電源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1.4.4更換回路板后,應檢査該回路板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與故障功能。
1.4.5更換顯示板后,應檢査控制器的全部顯示功能和自檢功能。
1.4.6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后應先接通電源,檢驗在無負載狀態下的各項功能;符合要求后,接通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的功能;合格后,再與負載連接,對能夠進行試驗的控制功能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GB16806和該工程原設計要求。
1.5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1.5.1各類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斷開其與負載和聯動控制器的連接線。
1.5.2維修后應先接通電源,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各項功能都符合要求后,接通與負載和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器的聯動功能、啟動負載功能和負載啟動后的反饋功能。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1.6其他部件
1.6.1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火災顯示盤等部件需要拆下維修時,應先切斷控制器供電電源,并立即更換上備品;沒有備品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否則該區域應停止使用。
1.6.2各部件維修后,應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基本功能試驗,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1.6.3增加或更換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的部件后,應檢驗增加或更換部件的啟動輸出功能,同時檢驗本回路中其他任一個同類型產品的啟動輸出功能是否受到影響。
1.7其他要求
1.7.1維修更換電池前應檢查電池外觀,不應有裂紋、變形及爬堿、漏液等現象,電池兩端極性標識應正確。
1.7.2更換保險前,應確認所更換的保險器件參數滿足產品要求。
1.7.3現場修改軟件后,應對軟件可能影響的功能進行全部檢驗,且應抽檢10%但不超過50只探測器的報警功能和相同數量模塊的輸出功能,抽檢應覆蓋所有回路。
二、保養
2.1一般要求
2.1.1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根據產品使用場所環境及產品保養要求制訂保養計劃。保養計劃應包括需保養產品的具體名稱、保養內容和周期。
2.1.2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產品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簽訂相關備用品合同,保證備用品數量。
2.1.3承擔保養的企業應制訂保養作業指導書,對保養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保養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2.1.4實施保養后,應按照GB25201的規定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奍記錄表》。
2.2保養周期
具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在報臟時應及時淸洗保養。沒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清洗保養;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2年清洗或標定一次。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達到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
2.3保養方法
2.3.1接線端子
檢查探測器及底座、控制器、手動部件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其他部件等系統內所有產品的接線端子,將連接松動的端子重新緊固連接;換掉有銹蝕痕跡的螺釘、端子墊片等接線部件;去除有銹蝕的導線端、燙錫后重新連接。
2.3.2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專業工藝設備清洗傳感部件和線路板,清洗后應標定探測器響應閾值,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2.3.3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用專業工藝設備清洗感溫部件和線路板,清洗后應標定探測器響應時間,響應時間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2.3.4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光路通過的窗口,清洗后將探測器響應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置的閾值。
2.3.5可燃氣體探測器
使用標準氣體檢測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時,應調整報警閾值或者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更換氣敏元件,然后將傳感器報警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定值。
2.3.6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傳感器部件污染物,清洗后應將剩余電流顯示值標定到實際測量值。
2.3.7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感溫部件污染物,清洗后應將溫度顯示值標定到實際測量值。
2.3.8控制器類產品和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用壓縮空氣、毛刷等清除線路板、接線端子處灰塵;用吸塵器、潮濕軟布等清除柜體內灰塵。空氣潮濕場所,可在柜體內放置干燥劑。
用萬用表測量控制器總線回路最末端探測器或模塊的供電電壓,電壓值小于說明書規定值時,應更換回路板或調整線路。
2.3.9電池類
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保養。
三、報廢
3.1報廢條件
3.1.1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生產企業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規定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
3.1.2產品達到使用壽命時一般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對所有達到使用壽命的產品每年逐一按本標準維修檢測要求和接入復檢要求進行檢測,并進行系統性能測試,所有檢測結果均應合格。并應每年抽取系統中的火災探測器,進行下述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a)感煙類火災探測器,抽取4只,按GB4715進行SH1和SH2試驗火的火災靈敏度試驗;
b)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4只,按GB4716進行響應時間和動作溫度試驗;
3.1.3產品未達到使用壽命但符合下列條件時,應報廢:
a)產品不能正常工作,且無法進行維修;
b)感煙類火災探測器不能標定到生產企業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且在GB4715規定的SH1和SH2試驗火結束前未響應;
c)感溫類火災探測器在環境溫度達到GB4716規定的該類型探測器響應時間上限值或動作溫度上限值時未響應;
3.2報廢處理
3.2.1產品的報廢處理參見國務院第551號令《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產品報廢處理程序,做好報廢處理記錄。
3.2.2電池的報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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