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消防施工企業仍可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官方文件有哪些?
涉及消防施工企業仍可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官方文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
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保修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由施工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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