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維修報廢規定! 每年維修換藥-錯了嗎?
對于滅火器而言,在首次維修期限內,宜保持常規檢查,未達維修條件的滅火器,不宜頻繁維修或更換藥劑。
滅火器不宜過度維修,過度維修可能降低系統可靠性!從產品可靠性方面,維修站點的裝配工藝是無法和原廠的自動整裝設備相比的,不適當的維修可能造成系統可靠性降低。另外,滅火器屬于焊接結構,水壓試驗的次數太多,對其結構、金相及焊縫等影響較大,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結合現實情況以及維修的不確定性,本文建議:
1、首次維修期限內,宜保持常規檢查,未達維修條件的滅火器,不宜頻繁維修或更換藥劑。
2、滅火器成本較低,建議每3至5年對滅火器進行定期更換。
3、考慮維修的不確定性,達到首次維修期限后的滅火器,均建議直接更換!
本文所述,為《滅火器維修》(GA95-2015,以下簡稱GA95)和《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以下簡稱GB50444)要求,如與地方標準沖突,應依較嚴的要求執行。
根據GA95要求,滅火器用戶應按GB50444的規定,對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
第一章 滅火器維修
滅火器的檢查及維修,包括巡檢維修及定期維修兩種情況:
一、巡檢維修:
1、各單位應對滅火器及各類消防設施進行日常和定期巡檢,檢查記錄應保留待查,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日常及定期巡檢制度,并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根據GB50444要求,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對于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以及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至少每半月檢查一次,基本檢查內容及要求如下:
2、日常及定期巡檢中,如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3、日常及定期巡檢中,如發現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情況,應及時送至滅火器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注:本文所述的滅火器生產企業,是指滅火器的原生產廠家,本文所述的授權維修機構,是指滅火器的原生產廠家授權的維修機構,以下同。
二、定期維修:
根據GB50444要求,只要達到或超過維修期限,即使滅火器未曾使用過,即使定期巡檢正常,也應及時送至滅火器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首次維修時間及后續維修間隔期限如下:
和滅火器維修類似,滅火器的報廢,也包括日常及定期巡檢報廢及定期報廢兩種情況。
一、定期巡檢報廢:
GB50444和GA95均規定了滅火器需要報廢的情形,在滅火器的日常和定期巡檢中,若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根據GB50444要求,以下情況應予以報廢:
2、根據GA95要求,以下情況應予以報廢:
二、達到報廢期限報廢:
滅火器自出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須報廢(即使未曾使用過也必須報廢):
1、水基型滅火器--報廢期限6年;
2、干粉滅火器--報廢期限10年;
3、潔凈氣體滅火器--報廢期限10年;
4、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報廢期限12年。
三、達到報廢期限的滅火器,其筒體、滅火劑、配件等,均不能再次使用,應按相關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我們所說的滅火劑有效期,通常是指干粉滅火劑,干粉滅火劑沒有明確的有效期要求,一般為5至6年更換一次,或者經定期檢驗合格以后繼續使用:
1、噴放過的滅火劑,以及達到報廢年限滅火器的滅火劑,不得回收使用。
2、在有效使用年限內,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劑,如經檢驗,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并應保持檢驗記錄。
水基型滅火器的滅火劑,各廠家成分有別,應遵行各廠家規定。
關于滅火劑有效期,參見專題:消防滅火藥劑-有效期•報廢規定!
第四章 其他
一、滅火器報廢或更換,應遵行等效替代的原則:
滅火器報廢后,新配滅火器的規格、型號、數量、設置位置等均應與原滅火器一致。當需要改變時,應注意滅火種類、溫度適用范圍與原滅火器一致,同時滅火級別、配置數量等均不得低于原滅火器。
二、更換或維修滅火器時,為了保障配置場所的安全,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所屬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的1/4。超出時,應當選擇類型規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備用滅火器來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能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三、檢查、維修、更換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如有變更,應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復核計算。
四、滅火器的檢查、維修、報廢和更換,應同時滿足滅火器產品標識要求,部分特殊型號的滅火器,廠家可能有更嚴格的要求。
五、本文所述的滅火器,并不適應于簡易式滅火器,簡易式滅火器屬于自愿性配置的消防器材,《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要求配置滅火器的場所,不能用簡易式滅火器代替,簡易式滅火器不可重復充裝使用。
第五章 疑難探討
一、滅火器送修時,滅火劑能否回收使用?
不同的滅火劑,處置方式不一樣:
1、水基型滅火劑:
目前尚沒有合適的檢測方式,一般的維修站點也沒有檢測能力,因此通常達到維修期限后直接更換。
必須說明的是,更換時必須使用滅火器原生產廠家提供的同等規格型號的滅火劑,不能用其他水基型滅火劑代替。
2、干粉滅火劑:
在有效使用年限內,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劑,如經檢驗,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并應保持檢驗記錄。
3、潔凈氣體滅火劑:
潔凈氣體滅火劑造價較高,也不允許隨意排放,在檢測合格的前提下,可以重復使用。
4、二氧化碳滅火劑:
二氧化碳滅火劑價格低,通常是直接更換,沒必要重復利用。
5、有關滅火劑有效期的具體要求,請參考專題處置:消防滅火藥劑-有效期•報廢規定!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只適應于消防氣瓶的材料、設計、制造,并不包括定期檢驗和充裝使用,對滅火器及貯存容器,以GA95和GB50444為準。
同理,本公眾號專題“消防滅火鋼瓶-定期檢驗•報廢規定”所述的消防滅火鋼瓶檢驗報廢規定,也不適應于滅火器貯瓶,滅火器貯瓶應參照本文規定處置。點擊進入:消防滅火鋼瓶-定期檢驗•報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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