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報警主機的設置、驗收及維護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設置在建筑內的自動化程度相當高的火災早期探測控制系統。火災探測器是構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核心部件。它是火災自動探測系統的傳感部分,能產生并在現場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向控制和指示設備發出現場火災狀態信號的裝置。因此可以形象地稱火災探測器為“消防哨兵”。它的工作狀態好壞將直接影響整個防災系統的運行。
目前,各大中建筑及公共場所多已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用以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一方面,生產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廠商眾多,其產品實際質量參差不齊,突出現象是實際使用過程中誤報率及故障率較高,售后維護服務不及時或不完善,使已安裝的消防設備起不到火災報警作用;另一方面,部分使用單位的管理人員消防意識淡薄,不重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運用、使用與維護。
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不僅為安裝使用等部門提供了一個全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技術標準,也為公安消防部門提供了一個正規劃管理的技術依據。該規范明確規定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本人結合自身實際工作和學習中的體會,對火災探測器的設置、驗收及維護作如下探討:
一、設置火災探測器的注意事項
(1)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在對設置的探測器了解基本原理的情況下,布置時應滿足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正常運行檢查、檢驗和使用維護,在不便維修、使用的場所(重點部位除外)或不能有效探測火災的場所(如廁所、浴室等)可不設火災探測器;
(3)如果對探測器設置位置沒有把握,必要時可作模擬試驗,最后確定安裝位置或考慮其它消防措施;
(4)設置探測器應避免誤報,具體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a)感溫探測器不應安裝在由于天然或工作熱源使得探測器周圍可能達到探測器容易引起誤報的溫度。因此,在安裝時應注意避免探測器直接接受太陽輻射的可能性,應考慮場所存在的能夠發出熱輻射、熱空氣或熱蒸汽等現場設備,并采取預防措施。
(b)在空氣流動性大的低矮房間中,飛揚的灰塵容易進入感煙探測器中造成假火警。在這種情況下,應對探測器采取附加的保護措施,例如采用適當的屏蔽進行特殊安裝。
(c)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煙或類似的氣溶膠能夠導致探測器誤動作。因此,應注意不把感煙探測器安裝在可能造成氣溶膠集聚工作場所和設備部位上。
(d)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應避免強烈的日光或紅外光輻射源作用,安裝的發射器和接收器必須固定住,不得松動,應避免劇烈地振動,在光束軸線上應避開固定遮擋物和流動遮擋物。
(e)火焰探測器由于外部的干擾作用,可能引起誤報,有必要采取措施,例如安裝遮板或護板,保護火焰探測器免受干擾光線的作用。
二、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注意事項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根據國家現行的有關法規,由具有對消防系統檢測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系統性能檢測,在取得檢測數據報告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主管部門提請驗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在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報表,并附下列技術文件:(一)系統竣工表;(二)系統竣工圖;(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四)調試報告;(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復查的主要內容是火災探測器的類型、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
在進行驗收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10只,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驗;
(2)探測器應能輸出火警信號,且報警控制器所顯示的位置應與該探測器安裝位置相一致;
(3)探測器安裝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實際安裝的探測器的數量、安裝位置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探測器周圍0。5米范圍內不應有遮擋物,探測器中心距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應小于0。5米;探測器中心至空調送風口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小于0。5米,距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小于0。5米;探測器距離電風扇的凈距離不小于1。5米,距離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不小于0。3米;對防火卷簾門、電動防火門起聯動作用的探測器器應安裝在距離防火卷簾門、防火門1~2米的適當位置;探測器在寬度小于3米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安裝間距應不超過10米,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應不超過15米,探測器距離端墻的距離應不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探測器的保護半徑及梁對探測器的影響應滿足規范要求;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測器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度;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厘米的余量。
三、后期的維護與保養
系統在經檢測驗收合格后就交付使用,用戶在使用過程中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的消防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維護保養。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1)應建立完整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探測器日檢登記表和季(年)檢登記表;
(2)每年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檢測一次;
(3)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后,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響應閥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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