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發布《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安全管理,科學排查、及時消除有關重大事故隱患,民政部制定了《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判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要將《判定標準》作為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組織開展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各地可根據本判定標準,結合實際完善本行政區域內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判定標準》執行情況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民政部兒童福利司。
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了科學排查、及時消除兒童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兒童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方面:
(一)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隱患;
(二)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
(三)相關資質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隱患;
(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選址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保持安全距離,或者設置在自然資源等部門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災害高風險區域內;
(二)經鑒定屬于C級、D級危房;
(三)未進行建設工程消防審驗(備案),且經負有消防監管職責的部門檢查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判定,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四)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四條 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禁止、淘汰、已經報廢的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
(二)未按國家有關標準配置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
(三)未按規定在使用燃氣的廚房、浴室等區域配備可燃氣體報警、燃氣緊急切斷等裝置;
(四)經消防、燃氣管理等部門檢查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判定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等設施設備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要求。
第五條 相關資質不符合法定要求包括:
(一)委托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二)委托不具備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實施電器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
(三)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
(四)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電工作業、電梯作業、鍋爐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
(五)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六)使用未取得相應駕駛車型資格的人員擔任接送兒童車輛駕駛員。
第六條 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未建立消防、應急等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實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未落實24小時值班巡查,未進行日常防火巡查檢查,或者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突出安全問題未予以整改;
(三)未定期組織安全教育培訓;
(四)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安全應急演練;
(五)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第七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兒童用房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閉;
(三)設門禁裝置的疏散門未安裝緊急開啟裝置,或者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等障礙物且不能保證緊急情況及時開啟;
(四)未經批準擅自關閉、占用或者破壞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疏散等設施設備。
第八條 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種設備、城鎮燃氣等方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對于情況復雜,難以直接判定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研究論證后綜合判定。
第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判定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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