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操作員持證上崗的主要法律依據、消防技術標準
消防設施操作員持證上崗的主要法律依據、消防技術標準
關于消防設施操作員持證上崗的主要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依據如下:
國家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二十一條: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規范性文件規定 2017年9月1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消防設施操作員屬于準入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通知》指出:設置準入類職業資格,其所涉職業(工種)必須關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且必須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 (三)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其中第十五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第(三)款是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還應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地方消防法規規定 《湖北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五條要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專職消防隊隊員、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消防設施、器材檢測和維修保養人員經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合格,持證上崗。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關消防從業人員未經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并持證上崗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錄用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河南省消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實行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制度的人員,應當經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滅火、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隊員和從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關消防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鼓勵其他消防從業人員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第四十八條將自動消防系統操作等人員是否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條件之一。 《河北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管理人員;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應當經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方可上崗。 《北京市消防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單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有擅離職守等違反國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規程行為,或者單位未對本單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的,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甘肅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將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條件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特殊工種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貴州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還應當取得相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第五十二條規定:聘用未經消防專業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或者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海南省消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五條)。 《青海省消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消防工程施工人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執業。 《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四條將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條件之一。第二十九條 單位的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職業技能培訓:防火檢查、巡查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人員;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消防員應當取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不具有相應職業資格或者自動消防系統值守人員未達到規定人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條)。 《陜西省消防條例》第十九條將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條件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允許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五條)。 《四川省消防條例》第十八條: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員、消防設施的安裝、維護、操作人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經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相關人員未經專業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或者未取得相應消防職業資格上崗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條)。 《云南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五條:列入國家發布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或者國家消防職業標準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方可上崗。用人單位使用未按照規定通過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或者未經消防安全考試合格的從業人員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技術職稱、職業資格人員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六條)。 《遼寧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職消防隊員應當接受培訓,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消防設施檢測、滅火器材維修和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質資格證書。 《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消防特種工作的下列人員,應當經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一)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的執業人員;(二)自動消防系統監管、操作、維護人員;(三)專職消防隊員;(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單位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消防特種工作。聘請未取得消防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消防特種工作的,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七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專職消防隊員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職業資格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值班操作人員擅自離崗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條)。 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 2010年頒布的國家標準GB25201-2010《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已經將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巡查、檢測、維修、保養人員應當持有的證書形式、內容作了明確限定(見下表)。 序 主要崗位 應持有證書等級 1 建筑消防設施操作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初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2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人員 初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3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人員 高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4 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人員 技師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5 建筑消防設施保養人員 高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注:《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和2019年新國標《消防設施操作員》有沖突,2019年新國標《消防設施操作員》中只有中級以上消防設施操作員(監控操作方向),才可以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 (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第4.2.1條規定:消防控制室實行每日24h專人值班制度,每班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的值班人員不應少于2人。按照GB25201的規定,建筑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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