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盞燈,證偽了《民規》排斥它的兩條虛弱理由
一盞燈,證偽了《民規》排斥它的兩條虛弱理由
?一盞燈,證偽了《民規》排斥它的兩條虛弱理由
文/陳工談消防應急照明
筆者本來是計劃下周發表這個評論話題,想不到趣讀消防欄的筆名“折耳根”作者先于發表了(點擊查看:趣讀消防-應急照明燈不應嵌入安裝?規范の戰爭),看來,消防界對此話題的關注比較普遍哈,也可見行業“路見不平一聲吼”的呼聲很高。本來我要寫的敘述意涵大約60%與折耳根先生類同,在此就省略三千字不再重復。下面筆者僅闡述那剩下40%部分的個人見解、建議和呼吁。 消防嵌頂照明燈在行業標準的《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標準》GB51348-2019中被列為廣受爭議的排斥品,即與國家技術標準GB51309-2018、眾多大型地產商應用訴求、大型設計院設計訴求、主流廠商產銷運營等存在沖突。其排斥的所謂理由主要有兩個: 1、火災的煙霧易彌漫在吊頂凹槽的燈具內積壓成“煙窩”,影響其光源光線的穿透。筆者提出辨析:這理由屬于“想象化”的牽強。 A)同樣是頂部天花位置,極小的高度差(嵌頂式與吸頂式僅相差燈具的厚度),而且光源設計在燈具倒置的最低面/底面(參見下圖之右圖),也有部分廠商嵌頂產品的光源體是裸露設計于天花外面(參見下圖產品所示,幾乎與吸頂式無差異),在煙霧侵入和消散方面與吸頂式燈具已完全相同。 因此,對于飄頂的煙霧來說,嵌入式和吸頂式幾乎沒有什麼差別(筆者曾于今年4月份做過多次現場模擬試驗證實:幾乎不存在差異),更何況還有抽/排煙風機等設施的消除作業保障。
B)最重要的是:不要死磕嵌入式和吸頂式存在煙霧侵入與消散的程度差異,假如存在差異,完全可以要求嵌頂款式提升其密封的防護IP等級,或通過規范其光源的色溫定為2700~3000K(橘黃色穿透濃煙的能力最強,即汽車大燈原理)更合適、更有效,而不是考慮不周“一棍子打死”排斥它的應用,畢竟嵌入式燈具在現代建筑走廊空間的頂裝天花應用中具有一定的公認優勢:①燈體美觀、簡約時尚優勢;
②更重要的是嵌入式燈具簡化了走廊頂部天花的空間結構:現代的安防探測器攝像頭、消防報警探測器煙感探頭、溫感探頭等等眾多構件在走廊頂部的排列已經夠繁雜而混亂,大概只有燕子筑巢時喜歡吧(參見上圖所示)。而嵌頂燈的“隱身”性質可以大大簡化空間視覺結構和優化人眼的視覺感受,尤其是現代生活空間場所更需要簡潔、舒適的休閑空間結構(參見下圖所示)。
2、其排斥的理由二:應急(疏散)照明燈以廣照型為主,嵌入方式不利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實現。
即《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之13.6.5第1款:應急(疏散)照明燈均為點光源,LED光源的遮光角在60°左右,且光強分布是不均勻的,燈具的安裝位置、安裝方式、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不同構造以及柱子和護手等因索均會影響100%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實現。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對疏散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解析中,同樣以50%的寬度邊側為準,在歐洲國家相關規范中,也基本與本標準要求一致。筆者提出辨析:嵌入方式怎么就不利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實現?
A)嵌入式與吸頂式的安裝高度只相差燈具的厚度(幾公分而已),對地面的水平照度有什麼區別和額外影響?(提示:毫無相干!)。就算有細微差異,難道就不能通過增大燈具亮度(光通量)、改進反射器光束角、透鏡折射角等來提高甚至超越嗎?
B)廣照型不利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實現?筆者要指出的是恰恰相反,廣照型更利于低空間天花燈的照度實現(前提條件是燈具亮度夠大,最好與光束角同步增大)而且更節省燈具的設計數量及綜合造價(即燈具前端的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也同步節省)(參見下圖的對比描述所示)。
之所以有這種排斥理由,筆者認為編委完全是“零和”思維,根本沒考慮照明燈具的亮度設計可動態增大,以及光束角可以通過設計而改變這個因素。要知道行業燈具的光源發光效率(光效)在突飛猛進,有些企業產品的光效已高達170流明/瓦,其3瓦燈具的亮度(光通量510流明)已超過以往相同功率的兩倍多(230流明)。
深照型燈具(譬如通過反射器聚光)適用用于高空間的天花照明。
既然某編委指明了60°遮光角(注:應該要用光束角120°來表述!此編委的專業術語都用錯地方了!遮光角為視力保護角,一般僅用于規避炫光的敘述),這與廣照型還是深照型有什麼直接關系?只要光源強度足夠大就行。難道在光源的設計上,吸頂式和嵌入式有什麼重大區別?事實上是沒什麼刻意區別!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中細列的上述文字解說邏輯不清,指向混亂,還扯上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和歐洲國家相關規范(注:歐洲的簡約時尚典范為何不引用?),編委說了一大堆廢話弄成了“賣拐小品”式的忽悠嫌疑(即硬拉50%的寬度邊側歐洲規范與前面的“遮光角”、“廣照型”敘述構成前后邏輯矛盾)。
消防燈具產品的應用與設計需要其具備合理性、科學性、合規性和先進性。嵌入式消防照明燈具備這四性特征,為何被《民規》非理性排斥?一些小眾廠商的消防照明燈具僅有幾種吸頂式款式,無力面對一些大品牌的眾多燈具款式優勢競爭,所以就利用其利益關系走左門旁道,成了“影響標準”的嫌疑?筆者在此呼吁:行業需要良性發展,企業不能出于一己私利而不擇手段阻礙行業的合理化應用與發展,也寄望《民規》編委們在將來的某天改編時對此予以糾正。
另外說明:一些嵌頂式照明燈也很容易、很方便改裝成吸頂式和吊裝款式,只需在市場上買到專用的圓筒形殼體和托接支架就行。
①燈具額外附帶的安裝附件如果不屬于燈體本身配件,就與燈具產品的一致性無關。圓筒殼體(嵌頂式改成吸頂式之用)和托接支架(吸頂式改成吊掛式之用)是行業常用的改裝附件,但只有一些大廠家才有此附件配送售賣。
②一般的嵌頂式照明燈通過嵌入不同筒徑的定制圓筒后,可以改裝成吸頂式或吊頂式。譬如某品牌的三用途筒燈,可以很方便燈具在嵌頂、吸頂或吊頂三種安裝方式應用,在頂裝的消防應急燈領域具有一定的優勢。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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