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灣消防百科 | 海灣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的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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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消防產品是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及逃生的用品,消防產品除了需要自身的功能性要求,還應具備自身安全性要求及其防護、運行、儲運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總體來說,消防產品的安全性要求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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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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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應具有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火災防護、避難、逃生中的一項或多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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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除滿足其自身安全要求外,不應具有引發火災、增加火災危害及其他危害的可能性,還應具有確保實現消防產品功能性要求的防護、運行、儲運、環境等方面的條件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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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驗證消防產品的消防安全要求,應采用先進的試驗方法和科學的驗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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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應使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標志,標志的內容、施加形式等應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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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所采用的包裝材料,不應與產品發生物理或化學作用從而影響產品或包裝的質量。采用包裝容器的,容器應完整無損。消防產品的外包裝上應注明產品名稱、數量、重量及標示產品的碼放、存貯、運輸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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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國家專項管理范圍內的消防產品,其包裝、存貯、運輸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管理的規定。
具體到疏散逃生類產品,其自身又有哪些具體的消防安全要求呢?
1、疏散逃生類產品應具有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疏散指示及向公眾表達消防安全信息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消防安全標志等產品。
2、消防安全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產品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高危險區域使用的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90min,且不小于產品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應具有故障檢測功能,當產品存在影響使用功能的故障時應發出故障信號。
3、應急照明控制裝置應能控制并顯示與其相連的所有燈具的工作狀態;應能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具有控制輸出功能的產品應能按設計要求輸出控制信號;應具有故障檢測功能,當產品存在影響使用功能的故障時應發出故障信號;應能以手動、自動兩種方式使與其相連的所有燈具轉入應急狀態;且應設強制使所有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的按鈕。
4、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主電、充電、故障和應急狀態指示燈;應設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按鈕(或開關),不應設影響應急功能的開關;應具有故障檢測功能,當產品存在影響使用功能的故障時應發出故障信號。
5、消防安全標志產品主要部件(色材與基材)選擇應確保安全標志產品滿足GB 13495和GA 480的要求,發光材料選擇應保證滿足其標識的發光時間要求。消防安全標志應由安全色、邊框、以圖像為主要特征的圖形符號或文字構成;地面用消防安全標志應具有耐水、防滑等功能;應具有在安裝維護過程中能夠清晰可見的永久性標志,標志的信息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稱或商標、產品名稱型號、制造日期、產地、參數等。
1、疏散逃生類產品的交流電源輸入端與機殼間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50MΩ;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間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0MΩ;交流電源輸入端與機殼間應能耐受頻率為50Hz、有效值電壓為1250V的交流電壓歷時1min的電氣強度試驗,試驗期間不應發生擊穿現象;在1.06倍額定電壓工作時,泄漏電流應不大于0.5mA。
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能穩定、可靠地實現其設計的使用功能,并應具有必要的狀態指示;其外殼應選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性能不應低于GB 20286-2006規定的阻燃2級要求;當打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產品的外殼并移去其他保護措施,按制造商的規定進行安裝和維護時,需要接近的所有部件都應容易接近。
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外殼防護等級應在產品標志或使用說明書中注明。外殼防護等級應滿足GB 4208的要求,室內使用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產品的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GB 4208規定的IP30等級。
4、室外使用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具有防塵功能和防水功能。
5、地面安裝使用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產品應具有防水功能和耐磨功能。
6、疏散逃生類產品應能耐受GB 16838-2005要求的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保證功能正常;應能耐受GB 16838-2005標準要求的高溫(運行)試驗、低溫(運行)試驗、恒定濕熱(運行)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保證功能正常。
7、海灣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接線端子的結構應保證良好的電接觸和預期的載流能力,其所有的接觸部件和載流部件應由導電的金屬制成,并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接線端子的標志應清晰、耐久,相關用途應在有關文件中說明;開關和按鍵(鈕)(或靠近的位置上)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用于保護熔斷器或其它過流保護設備,其額定值應滿足實際應用的要求;內部主要電子、電氣元件的最大溫升不應大于60℃。環境溫度為(25±3)℃條件下的內置變壓器、鎮流器等發熱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溫度不應超過90℃。電池周圍(不觸及電池)環境最大溫度不超過45℃。
8、海灣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所有電氣部分均應被封閉起來以避免與非絕緣的帶電部件接觸。高壓電路的非絕緣載流器件應采用絕緣帶、柵欄或類似的設備對其進行完全的保護。存放電池的空間至少應是電池體積的兩倍。應具有通風口,保證空氣的流通以驅散電池高速率充電時產生的熱量。貯電池罩內部應采取保護措施阻止電解液帶來的損害。所有部件均應安裝牢固,防止松動或轉動。
9、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外露的導體部件構成危險時,應電氣連接到保護性接地端子上。保護性接地端子應設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接線之處,并進行防腐處理,其標志應清晰,并采用顏色標志或適用的圖形符號進行識別。
10、海灣消防安全標志產品所使用色材的放射性應滿足GA 480的要求。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消防產品消防安全要求 GA1025-2012,僅供交流,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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