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前 言
本標準的第3、4、5、6、7章內容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6)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浙江省公安消防總隊、西安盛賽爾電子有限公司、海灣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電子儀器廠、北京利達華信電子有限公司、北京獅島消防電子有限公司、河北北大青鳥環宇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利華消防工程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鐵男 朱力平、丁宏軍、馬恒、潘剛、沈紋、屈勵、張穎琮、劉阿芳、趙慶平、馬辛、宇平。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控制和顯示要求、信息記錄要求、信息傳輸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GB 50116中規定的集中火災報警系統、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A 587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3 一般要求
3.1 消防控制室應至少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其組合設備組成。
3.2消防控制室應能監控并顯示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顯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城市消防遠程監控中心(以下稱監控中心)傳輸相關信息。建筑消防設施運行動態信息見附錄A;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見附錄B。
3.3 消防控制室對消防系統及設備的控制、顯示、信息傳輸及信息記錄均應滿足本標準要求。
3.4兩個及以上消防控制室聯網時,上一級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下一級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系統及設備的狀態信息,并可對下一級消防控制室進行控制;下一級消防控制室應能將所控制的消防系統及設備的狀態信息傳輸到上一級消防控制室;相同級別消防控制室之間可以互相傳輸、顯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制。
3.5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設備應為符合國家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消防控制室的其它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6 消防控制室系統之間應滿足系統兼容性要求。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消防控制室資料
4.1.1消防控制室應有建(構)筑物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重點部位位置圖等。
4.1.2 消防控制室應有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應急滅火預案、應急疏散預案等。
4.1.3 消防控制室應有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職、義務消防人員等內容。
4.1.4 消防控制室應有員工消防安全培訓記錄、應急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4.1.5 消防控制室應有值班情況、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及巡查情況的記錄。
4.1.6 消防控制室應有消防設施一覽表,包括消防設施的類型、數量、狀態等內容。
4.1.7 消防控制室應有消防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和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等。
4.1.8 消防控制室應定期保存和歸檔設備運行狀況、接報警記錄、火災處理情況、設備檢修檢測報告等資料。
4.2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
4.2.1.1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
4.2.1.2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GA587的有關要求。
4.2.1.3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2.1.4 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4.2.2 消防控制室應急程序
4.2.2.1 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4.2.2.2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報警。
4.2.2.3 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應急滅火、疏散預案,并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5 控制和顯示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4.1.1~4.1.6條規定的有關管理信息及附錄B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
5.1.2 消防控制室應能用同一界面顯示建(構)筑物周邊消防車道、消防登高車操作場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建筑面積、建筑高度、使用性質等情況。
5.1.3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消防系統及設備的名稱、位置和動態信息。
5.1.4 當有火災報警信號、監管報警信號、反饋信號、屏蔽信號、故障信號輸入時,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狀態的專用總指示,在總平面布局圖中應顯示輸入信號的建(構)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面圖上應顯示輸入信號所在的位置和名稱,并記錄時間、信號類別和部位等信息。火災報警專用總指示應僅能在消防控制室內復位。
5.1.5 消防控制室應在火災報警信號、反饋信號輸入10s內顯示其狀態信息,其他信號應在輸入100s內顯示其狀態信息。
5.1.6 顯示應有中文標注和中文界面,界面對角線長度不應小于430mm。
5.2 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5.2.1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保護區域內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探測器、火災顯示盤、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正常工作狀態、火災報警狀態、屏蔽狀態及故障狀態等相關信息。
5.2.2 建(構)筑物內安裝有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消防控制室應能接收保護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報警信號,并應顯示相關聯動反饋信息。
5.2.3 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啟動和停止。
5.3 消防聯動控制
5.3.1 消防聯動控制器
5.3.1.1 對消防系統及設備的聯動控制應由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實現。
5.3.1.2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將消防系統及設備的狀態信息傳輸到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5.3.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3.2.1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噴淋泵電源的工作狀態。
5.3.2.2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噴淋泵(穩壓或增壓泵)的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并顯示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報警閥、壓力開關等設備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網最低壓力報警信息。
5.3.2.3 消防控制室應能手動控制噴淋泵的啟、停,并顯示其手動啟、停和自動啟動的動作反饋信號。
5.3.3 消火栓系統
5.3.3.1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消防水泵電源的工作狀態。
5.3.3.2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消防水泵(穩壓或增壓泵)的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并顯示消火栓按鈕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及位置等信息、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網最低壓力報警信息。
5.3.3.3 消防控制室應能手動控制消防水泵啟、停,并顯示其動作反饋信號。
5.3.4 氣體滅火系統
5.3.4.1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故障狀態。
5.3.4.2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系統的驅動裝置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并能顯示防護區域中的防火門(窗)、防火閥、通風空調等設備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5.3.4.3 消防控制室應能自動和手動控制系統的啟動,并顯示延時狀態信號、緊急停止信號和管網壓力信號。
5.3.5 水噴霧、細水霧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采用水泵供水的細水霧滅火系統應符合5.3.2的要求;采用壓力容器供水的細水霧滅火系統應符合5.3.4的要求。
5.3.6 泡沫滅火系統
5.3.6.1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電源的工作狀態。
5.3.6.2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故障狀態。
5.3.6.3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并顯示消防水池(箱)最低水位和泡沫液罐最低液位信息。
5.3.6.4 消防控制室應能手動控制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啟、停,并顯示其動作反饋信號。
5.3.7 干粉滅火系統
5.3.7.1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故障狀態。
5.3.7.2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系統的驅動裝置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并能顯示防護區域中的防火門窗、防火閥、通風空調等設備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5.3.7.3 消防控制室應能手動控制系統的啟動和停止,并顯示延時狀態信號、緊急停止信號和管網壓力信號。
5.3.8 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
5.3.8.1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防煙排煙系統風機電源的工作狀態。
5.3.8.2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防煙排煙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防煙排煙系統風機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5.3.8.3 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防煙排煙系統風機和電動排煙防火閥、電控擋煙垂壁、電動防火閥、常閉送風口、排煙閥(口)、電動排煙窗的動作,并顯示其反饋信號。
5.3.9 防火門及防火卷簾系統
5.3.9.1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防火門控制器、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等動態信息。
5.3.9.2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人員密集場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時常閉的疏散門及具有信號反饋功能的防火門的工作狀態。
5.3.9.3 消防控制室應能關閉防火卷簾和常開防火門,并顯示其反饋信號。
5.3.10 電梯
5.3.10.1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所有電梯全部回降首層,非消防電梯應開門停用,消防電梯應開門待用,并顯示反饋信號及消防電梯運行時所在樓層。
5.3.10.2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消防電梯的故障狀態和停用狀態。
5.3.11 消防電話
5.3.11.1 消防控制室應能與各消防電話分機通話,并具有插入通話功能。
5.3.11.2 消防控制室應能接收來自消防電話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話。
5.3.11.3 消防控制室應有消防電話通話錄音功能。
5.3.11.4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消防電話的故障狀態。
5.3.12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5.3.12.1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處于應急廣播狀態的廣播分區、預設廣播信息。
5.3.12.2 消防控制室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按照預設控制邏輯自動控制選擇廣播分區、啟動或停止應急廣播,并在揚聲器進行應急廣播時自動對廣播內容進行錄音。
5.3.12.3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應急廣播的故障狀態。
5.3.1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5.3.13.1 消防控制室應能手動控制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主電工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的轉換。
5.3.13.2 消防控制室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和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從主電工作狀態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5.3.14 消防電源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和欠壓報警信息。
6 信息記錄要求
6.1 消防控制室應記錄附錄A中規定的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日常檢查信息(包括時間、部位、設備名稱等);記錄容量不應少于10000條,記錄備份后方可被覆蓋;日常檢查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
6.2 消防控制室應具有產品維護保養的內容和時間、系統程序的進入和退出時間、操作人員姓名或代碼等內容的記錄,存儲記錄容量不應少于10000條,記錄備份后方可被覆蓋。
6.3 消防控制室應保存附錄B中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系統內各個消防設備(設施)的制造商、產品有效期的記錄,存儲記錄容量不應少于10000條,記錄備份后方可被覆蓋。
6.4 消防控制室應能對歷史記錄打印歸檔或刻錄存盤歸檔。
7 信息傳輸要求
7.1 消防控制室應能在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或聯動信號后1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
7.2 消防控制室應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后10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
7.3 具有自動向監控中心傳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的消防控制室,應能在發出傳輸信息指令后10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
7.4 消防控制室應能接收監控中心的查詢指令并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將附錄A、附錄B規定的信息傳送給監控中心。
7.5 消防控制室應有信息傳輸指示燈,在處理和傳輸信息時,該指示燈應閃亮,在得到監控中心的正確接收確認后,該指示燈應常亮并保持直至該狀態復位。當信息傳送失敗時應有聲、光指示。
7.6 火災報警信息應優先于其他信息傳輸。
7.7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傳輸不應受保護區域內消防系統及設備任何操作的影響。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A.1 運行狀態信息
消防控制室向監控中心傳輸的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內容應符合表A.1要求。
表A.1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名稱 內容
附 錄 B
(規范性附錄)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B.1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消防控制室向監控中心傳輸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內容應符合表B.1要求。
表B.1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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