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灣消防分享: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之間防火間距
海灣消防分享: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之間防火間距
4.2.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其中,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筑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表4.2.1的規定值增加3m;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表4.2.1的規定值增加2m。
表4.2.1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之間以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 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1 海灣消防技術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算起,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停車場從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車位置邊緣算起。
2 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2.2 汽車庫、修車庫之間或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當較高一面外墻比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當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上,同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圍內的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減小50%;
3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較高一面外墻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簾、水幕等防火設施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應小于4m;
4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較低一座的屋頂無開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應小于4m。
4.2.3 停車場與相鄰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當相鄰建筑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停車部位高15m范圍以下的外墻均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不限。
4.2.4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4的規定。
表4.2.4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
注:1 甲類物品的分項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2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值增加5m。
4.2.5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增加2m。
4.2.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以及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6的規定。
表4.2.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氣體 儲罐,以及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m)
續表4.2.6
注:1 防火間距應從距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最近的儲罐外壁算起,但設有防火堤的儲罐,其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距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2 計算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總容量時,1m3的易燃液體按5m3的可燃液體計算。
3 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間距,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大時,應按本表對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規定增加25%;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小時,可執行本表對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規定。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對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規定。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
4 容積小于1m3的易燃液體儲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體儲罐與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間距,當采用防火墻隔開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2.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的規定。
表4.2.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可燃材料露天、 半露天堆場的防火間距(m)
4.2.8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的瓶裝供應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4.2.9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石油庫、汽車加油加氣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和《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有關規定。
4.2.10 停車場的汽車宜分組停放,每組的停車數量不宜大于50輛,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4.2.11 屋面停車區域與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鄰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地面停車場與建筑的防火間距確定。
條文說明
4.2 防火間距
4.2.1 造成火災蔓延的因素很多,諸如飛火、熱對流、熱輻射等。確定防火間距,主要以防熱輻射為主,即在著火后,不應由于間距過小,火從一幢建筑物向另一幢建筑物蔓延,并且不應影響消防人員正常的撲救活動。
根據汽車使用易燃、可燃液體為燃料容易引起火災的特點,結合多年貫徹實施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消防滅火戰斗的實際經驗,汽車庫、修車庫按一般廠房的防火要求考慮,汽車庫、修車庫與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之間,在火災初期有10m左右的間距,一般能滿足撲救的需要和防止火勢的蔓延。高度大于24m的汽車庫發生火災時需使用登高車滅火搶救,間距需大些。露天停車場由于自然條件好,汽油蒸氣不易積聚,遇明火發生事故的機會要少一些,發生火災時進行撲救和車輛疏散條件較室內有利,對建筑物的威脅亦較小。所以,停車場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作了相應減少。
與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相對應,將本條中的“庫房”改為“倉庫”。
本條注1規定,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算起,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防火間距是在火災情況下減少火勢向不同建筑蔓延的有效措施,防火間距的要求是總平面布局上最重要的防火設計內容之一,如果相鄰建筑之間不能保證足夠的防火間距,火勢難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所以將本條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4.2.2 本條將原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第4.2.2條~第4.2.4條合并成一條,并參照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4.2.3 本條是此次修訂的新增條款,目的是規定停車場與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貼鄰時,防火間距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不限。對于無圍護結構的機械式停車裝置,可以視作停車場。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地面停車場,汽車都是停在地面,停車部位比較容易理解,對于機械式停車裝置,停車部位應該從停留在更高處的車輛部位算起。
4.2.4 本條是參照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提出的。在汽車發動和行駛過程中,都可能產生火花,過去由于這些火花引起的甲、乙類物品庫房等發生火災事故是不少的。例如,某市在一次撲救火災事故中,由于一輛消防車誤入生產裝置泄漏出的丁二烯氣體區域,引起爆炸,當場燒傷10名消防員,燒死1名駕駛員。因此,規定車庫與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甲類物品倉庫之間留出一定的防火間距是很有必要的。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人員流動大、致災因素多,甲類物品倉庫火災危險性大,二者必須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所以將本條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4.2.5 確定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相鄰廠房、庫房的防火間距,主要是因為這類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一旦發生火災,燃燒、爆炸的危險性較大,因此,適當加大防火間距是必要的。修訂組研究了一些火災實例后,認為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民用建筑和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采用25m~30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采用50m是適當的,這與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也是相吻合的。
甲、乙類物品火災危險性大,一旦遇明火或火花極易發生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必須對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周圍建筑的防火間距,尤其是對與民用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嚴格規定,以免互相影響;同時必須對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等部位嚴格規定,以免由明火或火花引燃甲、乙類物品造成危險,所以將本條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4.2.6 本條根據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有關易燃液體儲罐、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作出相應規定。
4.2.7 本條主要規定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由于可燃材料是露天堆放的,火災危險性大,汽車使用的燃料也有較大危險,因此,本條對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參照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內容作了相應規定。
4.2.8 由于煤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的瓶裝供應站有其特殊的要求,在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已作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也適合汽車庫、修車庫的情況,因此不另行規定。汽車庫、停車場參照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民用建筑的標準要求防火間距,修車庫參照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要求。
4.2.9 對于石油庫、汽車加油加氣站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在現行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和《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中都明確了這些規定也適用于汽車庫,所以本條不另作規定。汽車庫、停車庫參照現行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和《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中民用建筑的標準來要求防火間距,修車庫參照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要求。
4.2.10 國內大、中城市公交運輸部門和工礦企業都新建筑了規模不等的露天停車場,但很少考慮消防撲救、車輛疏散等安全因素。修訂組在調查中了解到絕大部分停車場停放車輛混亂,既不分組也不分區,車與車前后間距很小,甚至有些在行車道上也停滿了車輛,如果發生火災,車輛疏散和撲救火災十分困難。本條本著既保障安全生產又便于撲救火災的精神,對停車場的停車要求作了規定。
4.2.11 由于用地緊張,現在很多建筑在屋面設置停車區域,有些停車位緊挨著周邊的建筑,一旦汽車著火,必定對周邊建筑產生威脅。因此,規定這些停車區域與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鄰其他建筑物之間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是有必要的。
海灣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營:GST海灣消防報警設備銷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氣體滅火、電氣/漏電火災、消防水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保養,檢測,調試,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68258.cn/;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
本頁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