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工作,提升消防驗收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江蘇省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具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住建部令第 58 號)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本細則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第三條 市、區(園區)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具體承擔消防審驗技術工作的機構 (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現場評定(以下簡稱“現場評定”)的,適用本細則。第四條 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開展。(一)主管部門開展現場評定時,應當依法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施,鼓勵有條件的主管部門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工作人員,現場評定人員與所評定建設工程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二)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國家、省、市公布的消防審驗專家庫中邀請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共同參加現場評定,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現場評定,并對技術服務機構和專家進行現場監督。受委托開展現場評定的專家和機構不得與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參建各方存在利害關系。鼓勵有條件的主管部門招標兩家以上技術服務機構備選,開展現場評定時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三)主管部門、受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或受邀專家共同組成現場評定工作組,現場評定工作流程圖見附件 1。(四) 現場評定人員應當對現場評定進行全過程記錄,填寫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記錄表》 (附件 2) 不得缺項、漏項,確保內容客觀、真實、完整。鼓勵以影像形式對抽樣查看、抽樣測量、抽樣測試以及聯調聯試等現場評定活動進行記錄,實現對現場評定活動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一)現場評定工作組應明確負責人,原則上由主管部門科室負責人或由科室負責人指定人員擔任。(二)主管部門應提前將現場評定時間、評定前需準備和配合事項告知建設單位。(三) 現場評定人員應當提前查閱驗收項目消防設計文件熟悉有關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建筑高度與樓層、總平面布局安全疏散設施、主要消防設備設施系統配備情況、重要消防設備間位置等信息。對含有特殊消防設計的,要提前熟悉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意見。(四)現場評定人員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準備必要的儀器設備,并確保儀器設備完好、功能正常。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常用儀器設備見附件3。(一)召開項目情況介紹會,聽取關于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設備調試以及消防設施功能抽樣測試和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情況的介紹。(二)個紹現場評定工作組人員及任務分工,明確參建各方霧要配合的人員和事項。現場評定工作可以根據需要按專業分成建筑(裝修)評定組和消防設施評定組,每組不應少于 2人(含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人員 )。現場評定工作組專家由建筑、給排水、電氣、暖通專業人員組成,每個專業不宜少于 1人。(三)確定現場評定內容、檢查部位、檢查數量等事項。(四)按照本細則第三章規定進行實地現場評定,根據現場情況需要,可以查閱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五)適時反饋現場評定發現的問題,問題反饋格式參照附件4。(一) 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二) 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三)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四) 對已經通過專家評審的特殊消防設計項目現場評定時,應當復核特殊消防設計技術方案落實情況,填寫《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意見落實情況核查記錄表》(附件 5),可邀請項目特殊消防設計原評審專家共同參加現場評定。(五)對于申請局部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現場評定時還應當對與非使用區域的防火、防煙分隔重點檢查。(六) 對于無法開展現場評定的部分隱蔽工程,可以結合查閱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進行評判。(一)建筑(裝修): 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外墻、屋面保溫和建筑外墻裝飾,建筑內部裝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煙分隔,防爆,安全疏散。(二) 消防設施: 消防電梯,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煙排煙及通風、防煙分隔設施,防爆設施,空調系統防火,消防電氣,建筑滅火器,泡沫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其他消防設施。第十條 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數量按以下方法確定:(一)全數檢查: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二)抽樣檢查:除應全數檢查以外的其他項目,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于 2處,當總數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三) 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當涵蓋各類消防設施系統的功能。(一) 必須覆蓋樓層: 地下樓層、首層(含室外)、避難層設備樓層 (設置轉輸泵房、開閉所或防排煙機房所在樓層 )、頂層;(二)隨機抽取樓層: 功能、平面布局相同的標準層應在評定現場參建各方見證下隨機確定,抽取數量不少于標準層數量的10%,且不少于一層,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樓層隨機抽取;(三) 現場評定工作組認為需要納入檢查的其他重要樓層。第十二條 現場評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二)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四)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五)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現場評定,評定結論可直接判定為“不合格”:(一)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以及消防查驗技術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無故未到現場的;第十四條 對同一建設工程在首次現場評定中發現的第十三條之外的問題,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判定,對能夠在驗收審批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給予適當的整改時間。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及時提交整改報告,報告應當包含所提問題整改閉合內容。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可依據整改報告判定問題整改情況,判定合格的,現場評定結論合格;判定不合格的,現場評定結論不合格。主管部門無法依據整改報告判定問題整改情況時,應開展現場復查,現場復查除應當對存在問題的部位檢查外,還應當抽查一定數量的同類型其他具體項目 (數量不少于 2 處,當總數不大于 2處時全數檢查),檢查合格的,現場評定結論合格;檢查不合格的,現場評定結論不合格。第十六條 對現場評定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按規定整改后重新申請消防驗收的,主管部門應當重新組織現場評定建設單位對消防驗收不合格工程重新申請消防驗收的,主管部門應按程序重新選取檢查部位,對前次驗收發現的不合格問題,應復核整改情況。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建設單位的申請按照我市相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開展提前技術服務,指導建設單位有針對性地準備消防驗收申請資料和整改存在的問題。第十八條 現場評定發現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將違法線索移交有關部門。第十九條 其他建設工程申請辦理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現場檢查應執照本細則執行。第二十條各區(園區)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現場評定實施措施,提升現場評定的規范性、科學性和透明度,鼓勵依托信息化手段開展現場評定工作。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有更新的依其執行。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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