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這些消防規章修改和廢止!
5月1日起,這些消防規章修改和廢止!
近日,江蘇、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了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涉及多項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條款,現已施行。
江蘇省 2022年5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
《江蘇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2年4月1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發布)廢止。 【修改】 對《江蘇省農村消防管理辦法》作出修改:(共修改十五項,以下內容為節選) (一) 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承擔屬地農村消防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規定對轄區農村消防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四) 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部門”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第二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消防救援總隊”。 (十二) 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 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人員密集場所營業或者使用期間,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鎖,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被覆蓋、遮擋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五) 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決定。公安機關可以在依法規定的權限和范圍內對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山東省 2022年4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 對 《山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作出修改:(共修改十八項,以下內容為節選) 1 將第五條修改為:“火災高危單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后10日內,應當到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辦理火災高危單位登記。在進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時,能夠確定申請人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直接予以登記并通知申請人。 3 將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 “(三)自動消防系統施工質量 合格,并通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4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火災高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6 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自動消防系統值班操作人員和企業專職消防隊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崗位的職業資格證書。” 11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具備國家規定的消防技術服務從業條件的火災高危單位,可以自行開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修改和廢止不合時宜的規章是政府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對消防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海灣消防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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