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工程總承包將遍地開花!
2021,工程總承包將遍地開花!
EPC工程總承包能更好的降低項目成本、縮短建設周期、保證工程質量。
對于業主而言,若采用EPC等模式,業主只需和一個工程總承包商簽訂合同,承包商數量少,而且合同關系簡單,業主只需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
對于承包商而言,業主介入項目的程度比較淺,總承包商活動的機會比較多、空間比較大,有利于調動總包商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總承包商的主觀能動性。有利于承包商保證工程建設各環節的連續性,減少責任盲區,有利于控制項目進度和施工成本,保證業主既定的項目總目標的實現。
2016年5月,住建部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開展工程總承包試點。93號文件中主要明確了聯合體投標、資質準入、工程總承包商承擔的責任等問題。
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建市〔2017〕19號),要求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19號文件主要指出我們國家建筑行業發展組織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培育全過程咨詢的方式來解決上述問題。
2017年國家標準《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發布,對總承包相關的承發包管理、合同和結算、參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隨后又相繼出臺了針對總承包施工許可、工程造價等方面的政策法規。
2019年12月,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詳情如下: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1、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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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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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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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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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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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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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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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施工、設計資質可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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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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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3、工程總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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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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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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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4、招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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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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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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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5、項目發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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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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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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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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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
6、關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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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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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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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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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7、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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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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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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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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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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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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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進入2020年,住建部陸續出臺多個文件,對工程總承包的推廣形成有力支持:
2020年7月,住建部《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統解決方案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統籌建造活動全產業鏈,推動企業以多種形式緊密合作、協同創新,逐步形成以工程總承包企業為核心、相關領先企業深度參與的開放型產業體系。
2020年12月住建部正式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確:積極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為業主選擇合格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引導企業依法自主分包。
2020年1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原(GF-2011-0216)版本同時廢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廣東、廣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陜西等地相繼發布工程總承包的相關政策,重點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設領域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
1、《江蘇省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建規字〔2020〕5號
2、《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導則》
3、《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試行)》〔2020〕第27號
4、《吉林省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的通知》
5、吉林省《關于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
6、《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7、四川省深化水利工程建設改革 穩步推行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
8、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裝配式建筑推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的意見 川建行規[2019]2號
9、《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定標辦法》甘建建〔2020〕160號
10、浙江省《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建〔2021〕2號
11、《浙江省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12、《浙江省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試行)》(建建發〔2017〕430號)
13、杭州市余杭區《關于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余建〔2018〕128號
14、湖北《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 》 鄂建〔2016〕9號
15、《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鄂建設規〔2021〕2號
16、河北省住建廳《進一步規范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若干意見》。
17、廣東省住建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實施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18、廣州市《關于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監管標準的指引(試行)》。
19、福建省住建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20、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試行)
21、《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
22、山東省貫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十條措施。
23、《上海市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辦法》。
24、《上海市工程總承包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2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26、南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
27、廣西《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的通知》。
28、《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
29、安徽省《關于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指導意見》。
30、《遼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
31、黑龍江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工程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函》。
2021年伊始,已經有多項有關工程總承包的文件發布,為2021年的建筑業發展奠定了基調:
近日,浙江省住建廳和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4日,湖北省住建廳、湖北省發改委等三部門聯合印發《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9日,黑龍江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工程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函》,明確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模式已經納入2021年全省住建領域重點目標任務。
國家部委大力推動,全國各省(市)密集發文!2021工程總承包大潮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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