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消防執法領域的三大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對于消防安全領域,進行了哪些修改,帶來了哪些變化,將會產生什么影響?3月6日,三湘都市報記者采訪了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高級工程師周宏騫。
“本次修改涉及到消防安全領域的,主要有三個方面的修改:一是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名稱和情形進行了補充;二是新增‘危險作業罪’;三是將公共安全領域的安全評價納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調整范圍。”周宏騫說。海灣消防
變化一:增加了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情形
周宏騫介紹,修正后的刑法,取消了“強令違章危險作業罪”罪名,新設的罪名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同時,對違章冒險作業的情形進行了補充,新增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情形。
現實中,少數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明知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而不排除,仍然冒險組織生產作業的現象客觀存在,一旦發生事故,往往給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巨大災難。本次立法修正,填補了法律漏洞,對于打擊強令違章作業、違章組織作業行為,督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具有深遠意義。http://www.68258.cn/
變化二:新增“危險作業罪”
“危險作業罪”是一個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的三種情形;同時,該罪將違法行為發生的危害結果以及存在的現實風險均納入了刑事追責范圍,有效彌補了法律空白。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意味著將“懲惡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結合,充分展示了國家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決心。
周宏騫告訴記者,以往因擅自停用自動消防設施、損壞消防設施器材或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等導致火災事故蔓延擴大的案例較多,主要適用“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刑法條款,今后可適用危險作業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危險作業罪將“實害犯”與“危險犯”均納入追責范圍,從以前的“事后”追責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追責,對廣大社會單位將帶來極大法律震懾,將有效督促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及時整改風險隱患,進而實現全社會火災發生降低、事故危害減少的整體目標。
變化三:將安全評估納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范圍
“此前,在消防執法領域,對于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文件的查處,主要采取行政處罰手段:如罰款或吊銷資質。”周宏騫表示,本次《刑法》修正,將“故意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納入刑事追責,對責任追究更加嚴格,將有效打擊少數不良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消防安全評價文件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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