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機房標準化管理要求
風機房標準化管理要求:
1、風機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的規定。
2、附設在建筑物內的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隧道內的通風機房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3、開向建筑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設置在建筑內的防排煙風機應設置在不同的專用機房內。為甲、乙類廠房服務的送風設備與排風設備應分別布置在不同通風機房內,且排風設備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5、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機房和通風管道,且不應緊貼通風管道的外壁敷設。
6、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7、對于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的系統,其排煙風機與排風風機的合用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2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3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的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8、風機房應當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檢査保養和維護,保持室內清潔。
9、嚴格執行設備操作規程,每月啟動風機不少于一次,保持設備正常運行。
10、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風機房,嚴禁擅自關停設備和閥門。
11、設備投入使用后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工作。
12、建立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登記檔案。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時,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h的,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13、工作人員應具備資質許可,熟練掌握風機房設備啟動流程。
14、工作人員應對風機房開展日常檢查維護。
15、維保單位應具備資質許可,每月對設備設施運轉情況進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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