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企業單位都應該建立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錘擊(產生火花)物件,以及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 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生產部負責。
3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3.1 特殊動火作業: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3.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停車檢修,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生產部批準,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4.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公司“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生產區管廊上的動火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4.1.3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4.1.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20%。
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8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1.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4.1.12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2 特殊動火作業
4.2.1特殊動火作業必須符合4.1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2.2在生產運行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2.3特殊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相關單位的安技員、安全防火處室人員、安全環保處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4.2.4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車間,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4.2.5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的變化,使系統內壓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2.5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泄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動火分析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5.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5.4 取樣與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5.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監測設備必須經被監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6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
6動火作業許可
6.1《動火作業許可證》審批根據動火作業分級:特殊動火作業由總經理審批,一級動火作業由安全生產部審批,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6.2辦理好《動火作業許可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道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6.3《動火作業許可證》實行一個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6.4《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主管安全部門各持一份存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7作業許可證的填報和工作要求
7.1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地點和作業的起止時間,并進行作業的危險性分析,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
7.2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延期使用手續,并在作業區內設立明確的警戒標識。
7.3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
7.4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7.5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設備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必要時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7.6 如遇特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作業單位必須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實施。單位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現場負責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7.7 外委施工單位涉及到上述危險作業由設備所屬單位審批或報公司有關部門審批。
8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消防相關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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