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建筑的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辦公建筑的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辦公建筑屬于民用建筑,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一、為生產管理方便,一定條件的工廠或倉庫,可以設置直接為其服務的辦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員臨時休息用房、控制室:
1、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2、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4、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丁、戊類廠房或戊類倉庫,可以設置直接為其服務的辦公管理用房。
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
三、民用建筑(含辦公建筑)內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規》第6.5.3條的規定。
四、當辦公建筑與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內或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滿足辦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分區明確,宜設置單獨出入口。
辦公樓與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時,辦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應與同一樓內對外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也不宜與同一樓內的公寓、酒店等的疏散出入口共用。(注:某些功能場所自用的辦公室除外)
五、辦公建筑的對外辦事大廳宜靠近出入口或單獨分開設置,并與內部辦公人員出入口分開。
六、辦公建筑中的機要室、檔案室和重要庫房等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2h,樓板不應小于1.5h,并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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