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正式發布 刪除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要求、增設違反消防控制室相關管理規定的罰則……
1月7日,天津市消防救援總隊聯合市應急局起草的《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1月21日,市長張國清簽發第16號市政府令予以公布。
《規定》共分八章六十七條,主要呈現以下六大特點:
對標中央工作理念
緊跟中央政策精神
總則部分明確將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安全生產作出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納入本規章立法范疇,統領消防工作責任原則。同時,深入貫徹中央消防執法改革精神,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能的實施主體進行調整,刪除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要求,推廣使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提出加強社會單位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舉措,建立了消防信用管理制度。
責任明晰
牽引消防工作落地見效
重新界定各有關行業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專門明確重點領域的消防工作職責,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以清單形式細化了市、區、街(鎮)3級政府,38個部門組織和具有公共服務職能單位以及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結合我市實際,首次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郵政管理部門、國防科技工業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等4個部門和電力、燃氣經營者等2個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的消防工作職責予以明確。
吸收借鑒
工作措施更具前瞻性
在各級政府公共管理和技術創新方面,推廣大數據分析、電氣火災監控等先進技術裝備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加快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等智慧消防項目建設應用,明確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鄉鎮街道網格化管理內容。在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制定上,明確大型連鎖、集團企業對下屬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整改的工作職責。
完善保障機制
責任落實更具操作性
從工作機制著手,重點突出了責任落實保障體系建設。建立了督促、約談、考評、誠信監管4項責任落實工作機制,并對具體情形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以嚴肅的責任追究,確保消防安全責任制真正具有震懾力和生命力。
突出問題導向
加大重點領域違法成本
增設違反消防控制室相關管理規定的罰則,明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持證,消防控制室未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或者每班值班人員少于2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并進行行政處罰。加大火災高危單位電器安全監管措施,未對電器產品、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或者未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回應關切著力破解
消防車道治理難題
創新提出住建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時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應當劃設或者設置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線、標識。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行為。無物業服務管理的居民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此項工作。
《規定》的出臺,對于夯實天津市消防安全基礎底盤,建立健全責任牽引的消防工作格局,提升新時代天津市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將起到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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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天津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政府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對本市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區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和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八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工作規定。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四)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五)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六)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照規定落實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九)組織領導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推廣大數據分析、電氣火災監控等先進技術、設備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加強消防遠程監控等智慧消防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社會資金共同參與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二)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三)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強消防宣傳與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服務平臺,開展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組織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工作情況。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責人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定、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與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者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鼓勵市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開展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
(三)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按計劃開展“雙隨機”檢查,將檢查計劃和檢查結果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并向社會公開。
(三)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四)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者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與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依法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
(二)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三)督促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四)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五)指導業主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三)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第二十二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內河通航水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四)指導廣播電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二)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電力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國防科技工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加強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對在建成區私搭亂建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人民防空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體育、宗教事務、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和儲備糧儲存、救災物資儲備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第三十八條 農業農村、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水務部門指導監督管轄范圍內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負責將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評價內容。
第四十一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海河教育園區管理機構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章 有關組織和具有公共服務職能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要求,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二)定期組織對居民住宅區、村民集中居住區域、沿街門店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發現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無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對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行為。
(四)在有條件的社區、村莊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隊。
第四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指導用戶規范用電。
第四十四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五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按照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大型連鎖、集團企業應當對下屬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整改。
第四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第四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五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知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檢測、維護保養。
(四)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五)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一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對電器產品、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技術檢測。
(六)按照國家規定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七)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火災高危單位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十五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應當劃設或者設置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線、標識。
第六章 督促機制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方式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一)上級人民政府負責督促下級人民政府。
(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三)按照隸屬關系和職責規定,各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本系統、本行業的單位。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轄區內無主管部門的單位。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并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將消防工作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考核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通報轄區火災事故和消防工作情況,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
(二)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四)需要約談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系統、本行業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及時整改的企業、事業、團體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整改。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依法實施聯合激勵懲戒。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 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以及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對電器產品、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或者未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單位聘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值守消防控制室操作自動消防系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單位消防控制室未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或者每班值班人員少于2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規定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30日公布的《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200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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