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1.0.1 為預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
1.0.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不同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適用。
1.0.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1 隨著我國城鎮建設規模的擴大和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火災數量呈增多趨勢,火災危害呈增大的趨勢。因此,為預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各類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防火,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等施工現場,但不適用于線路管道工程、拆除工程、布展工程、臨時工程等施工現場。
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防”和“消”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一般具有以下特點,因而火災風險多,危害大:
1 施工臨時員工多,流動性強,素質參差不齊。
2 施工現場臨建設施多,防火標準低。
3 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多。
4 動火作業多、露天作業多、立體交叉作業多、違章作業多。
5 現場管理及施工過程受外部環境影響大。
調查發現,施工現場火災主要因用火、用電、用氣不慎和初起火災撲滅不及時所導致。
針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特點及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施工現場的防火應針對“用火、用電、用氣和撲滅初起火災”等關鍵環節,遵循“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立足自救”的原則,制訂并采取“安全可靠、經濟適用、方便有效”的防火措施。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應以“撲滅初期火災和保護人身安全”為主要任務。當人身和財產安全均受到威脅時,應以保護人身安全為首要任務。
2 術語
2.0.1 臨時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辦公用房、宿舍、廚房操作間、食堂、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庫房等。
2.0.2 臨時設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設施,包括圍墻、大門、臨時道路、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作業棚、機具棚、貯水池及臨時給排水、供電、供熱管線等。
2.0.3 臨時消防設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設置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撲救施工現場火災、引導施工人員安全疏散等的各類消防設施, 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臨時疏散通道等。
2.0.4 臨時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或意外事件時,供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并到達安全地點或安全地帶所經的路徑。
2.0.5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site
施工現場中供人員和設備實施滅火救援作業的場地。
條文說明
2.0.1、2.0.2 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常被合并簡稱為臨建設施。有時,也將“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類辦公、生活、生產用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統稱為臨時設施,即臨時設施包含臨時用房。但為了本規范相關內容表述方便、所表達的意思明確,特將“臨時用房、臨時設施”分別定義。
2.0.3 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僅指設置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撲救施工現場初起火災的設施和設備。常見的有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等。
2.0.4 由于施工現場環境復雜、不安全因素多、疏散條件差,凡是能用于或滿足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到達安全地點或安全地帶的路徑、設施均可視為臨時疏散通道。
一般規定
3.1.1 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應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應納入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
1 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圍墻、圍擋。
2 場內臨時道路。
3 給水管網或管路和配電線路敷設或架設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等。
5 臨時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和消防水源。
3.1.3 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少于 2 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置 1 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3.1.4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 3.2.1 條和第 3.2.2 條的規定。
3.1.5 固定動火作業場應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宜布置在臨時辦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庫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1.6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
3.1.7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下。
條文說明
3.1.1 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是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的主要內容,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是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的基本條件。
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常受現場客觀條件[如氣象,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質,地上、地下管線及周邊建(構)筑物,場地大小及其“三通一平”,現場周邊道路及消防設施等具體情況]的制約,而不同施工現場的客觀條件又千差萬別。因此,現場的總平面布局應綜合考慮在建工程及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按照“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占地面積少、場內材料及構件二次運輸少、施工生產及生活相互干擾少、臨時用房及設施建造費用少,并滿足施工、防火、節能、環保、安全、保衛、文明施工等需求”的基本原則進行。
燃燒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施工現場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如竹(木)模板及架料,B2、B3 級裝飾、保溫、防水材料,樹脂類防腐材料,油漆及其稀釋劑,焊接或氣割用的氫氣、乙炔等。這些物質的存在,使施工現場具備了燃燒產生的一個必備條件——可燃物。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如焊接、氣割、金屬切割、生活用火等,使施工現場具備了燃燒產生的另一個必備條件——火源。
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以及消除著火源是防火工作的基本措施。
明確施工現場平面布局的主要內容,確定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及現場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區域的布置原則,規范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場所及動火作業場所的布置要求,針對施工現場的火源和可燃物、易燃物實施重點管控,是落實現場防火工作基本措施的具體表現。
3.1.2 在建工程及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是施工現場防火的重點,給水及供配電線路和消防車道、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消防水源是現場滅火的基本條件,現場出入口和場內臨時道路是人員安全疏散的基本設施。因此,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應明確與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密切相關的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的具體位置,以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的要求。
3.1.3 本條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出入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當施工現場劃分為不同的區域時,不同區域的出入口設置也要符合本條規定。
3.1.4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是對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的原則性要求。
宿舍、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臨時用房、臨時設施不應設置于在建工程內。
3.1.5 本條對固定動火作業場的布置進行了規定。固定動火作業場屬于散發火花的場所,布置時需要考慮風向以及火花對于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集中區域的影響。
3.1.7 本條對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的布置位置進行了規定。既要考慮架空電力線對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影響,也要考慮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失火對架空電力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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