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無線電話機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消防用無線電話機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GA 14-1991
1991-10-25批準 1992-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1991-10-25批準 1992-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用調頻(或調相)制、工作頻率范圍為27~470MHz單路無線電話機(以下稱消防用無線電話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貯存、運輸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安、企業消防隊使用的無線電話機。
SJ 2710 27~470MHz調頻(或調相)民用小型無線電話機技術條件
SJ 2711 27~470MHz調頻(或調相)民用小型無線電話機電性能測量方法
SJ 2712 民用小型無線電話機及其附屬設備環境要求和測量方法
SJ 2713 民用小型無線電話機及其附屬設備環境要求和測量方法
3.1 頭盔式無線電話機
安裝在消防員頭盔上、能利用送話器自動控制收發轉換的一種無線電話機。
3.2 收轉發時間
由無線電話機話筒輸入音頻信號開始,到控制無線電話機處于發射狀態時為止的時間間隔。
3.3 發轉收時間
對處于發射狀態的無線電話機,從停止輸入音頻信號開始到無線電話機處于接收狀態時為止的時間間隔。
消防用無線電話機按其用途分為:
a. 消防用基地式無線電話機;
b. 消防用固定式無線電話機;
c. 消防用車(船)載式無線電話機;
d. 消防用便攜式無線電話機;
e. 消防用袖珍式無線電話機;
f.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2 電性能要求
5.2 電性能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車(船)載式、便攜式和袖珍式無線電話機技術要求應符合SJ 2710中3.1條要求。
5.1.2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工作頻率優先選用150~167MHz、350~360MHz或403~470MHz。
5.1.2.2 每臺至少應具有2個波道。
5.1.2.3 接收機應設置靜噪裝置。
5.1.2.4 當供電電源處于最低和最高工作電壓時,其性能降低應不超過如下規定的極限。
a. 發射機載波輸出功率比額定值變化3dB。
b. 接收機靈敏度比額定值惡化6dB。
c. 載波頻率誤差應在規定的允許值范圍內。
5.1.2.5 連續工作時間:按“發”3s、“收”3s、“靜噪守候”54s,應能循環工作4h。
5.1.2.6 連續發射能力:在額定載波輸出功率下連續發射3min后性能應不遭致損害。
5.1.2.7 保護能力:天線接口端開路和短路發射3min后,其性能應不遭致損害。
5.1.2.8 整機(包括接收機、發射機、電池、夭線)重量不應超過0.5kg,應能安裝在消防員頭盔上。
5.1.2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工作頻率優先選用150~167MHz、350~360MHz或403~470MHz。
5.1.2.2 每臺至少應具有2個波道。
5.1.2.3 接收機應設置靜噪裝置。
5.1.2.4 當供電電源處于最低和最高工作電壓時,其性能降低應不超過如下規定的極限。
a. 發射機載波輸出功率比額定值變化3dB。
b. 接收機靈敏度比額定值惡化6dB。
c. 載波頻率誤差應在規定的允許值范圍內。
5.1.2.5 連續工作時間:按“發”3s、“收”3s、“靜噪守候”54s,應能循環工作4h。
5.1.2.6 連續發射能力:在額定載波輸出功率下連續發射3min后性能應不遭致損害。
5.1.2.7 保護能力:天線接口端開路和短路發射3min后,其性能應不遭致損害。
5.1.2.8 整機(包括接收機、發射機、電池、夭線)重量不應超過0.5kg,應能安裝在消防員頭盔上。
5.2 電性能要求
5.2.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車(船)載式、便攜式和袖珍式無線電話機電性能應符合SJ 2710中3.2條要求。
5.2.2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電性能應符合表1規定。
5.2.2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電性能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續表1


續表1

5.2 電性能要求
5.2.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車(船)載式、便攜式和袖珍式無線電話機電性能應符合SJ 2710中3.2條要求。
5.2.2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電性能應符合表1規定。
5.2.2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電性能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續表1


續表1

6 電性能測量方法
6.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車(船)載式、便攜式和袖珍式無線電話機電性能測量按SJ 2711中各項規定進行。
6.2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電性能測量除發射機性能第9項外,均應按SJ 2711中各項規定進行。
6.3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收發轉換時間的測試
6.3.1 測試儀器
6.3.1.1 音頻信號發生器:頻率范圍6Hz~20kHz,頻率調節誤差不大于1%,輸出電壓調節范圍0~10V,非線性失真小于0.5%,輸出阻抗600Ω,當衰減調為最大時剩余輸出電壓小于0.3mV。
6.3.1.2 計時器:計時器1的計時端及停計端均由正階躍信號觸發,計時器2的計時端及停計端均由負階躍信號觸發。計時誤差不大于5ms,計時范圍不小于1s,觸發電壓±0.5~5V。
6.3.1.3 控制器:具有將音頻信號放大并轉變為直流信號的功能。輸出電壓范圍0~4V,控制器在音頻信號輸入時輸出正階躍信號??刂破鬏斎胼敵鲅訒r:不大于10ms。
6.3.1.4 載波檢出器:具有將高頻載波信號檢出放大并變換為直流信號的功能。輸出電壓范圍0~4V,載波檢出器在載波輸入中斷時輸出負階躍信號。載波輸出器延時不大于10ms。
6.3.2 測試方法
6.3.2.1 收轉發時間測試方法
a. 測試電路如下圖所示。
b. 調整音頻信號發生器,使輸出信號頻率為1kHz,幅度使控制器及載波檢出器的輸出達到規定值。
c. 合上開關K,控制器輸出信號觸發計時器1開始計時。
d. 音頻信號發生器作用頭盔臺,使發射機工作。載波檢出器輸出正階躍信號觸發計時器1停計端,停止計時,記錄計時器數值。
e. 按上述方法連續測量三次,平均值為收轉發時間。

計時器1
6.3.2.2 發轉收時間測試方法
a. 測試電路如下圖所示。
b. 調整音頻信號發生器,使輸出信號頻率為1kHz,幅度使控制器及載波檢出器的輸出達到規定值。
c. 斷開開關K,控制器輸出信號觸發計時器2計時端開始計時。
d. 頭盔臺停發時,計時器2停計端得到信號停止計時。
e. 按上述方法連續測量三次,平均值為發轉收時間。

計時器2
6.2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電性能測量除發射機性能第9項外,均應按SJ 2711中各項規定進行。
6.3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收發轉換時間的測試
6.3.1 測試儀器
6.3.1.1 音頻信號發生器:頻率范圍6Hz~20kHz,頻率調節誤差不大于1%,輸出電壓調節范圍0~10V,非線性失真小于0.5%,輸出阻抗600Ω,當衰減調為最大時剩余輸出電壓小于0.3mV。
6.3.1.2 計時器:計時器1的計時端及停計端均由正階躍信號觸發,計時器2的計時端及停計端均由負階躍信號觸發。計時誤差不大于5ms,計時范圍不小于1s,觸發電壓±0.5~5V。
6.3.1.3 控制器:具有將音頻信號放大并轉變為直流信號的功能。輸出電壓范圍0~4V,控制器在音頻信號輸入時輸出正階躍信號??刂破鬏斎胼敵鲅訒r:不大于10ms。
6.3.1.4 載波檢出器:具有將高頻載波信號檢出放大并變換為直流信號的功能。輸出電壓范圍0~4V,載波檢出器在載波輸入中斷時輸出負階躍信號。載波輸出器延時不大于10ms。
6.3.2 測試方法
6.3.2.1 收轉發時間測試方法
a. 測試電路如下圖所示。
b. 調整音頻信號發生器,使輸出信號頻率為1kHz,幅度使控制器及載波檢出器的輸出達到規定值。
c. 合上開關K,控制器輸出信號觸發計時器1開始計時。
d. 音頻信號發生器作用頭盔臺,使發射機工作。載波檢出器輸出正階躍信號觸發計時器1停計端,停止計時,記錄計時器數值。
e. 按上述方法連續測量三次,平均值為收轉發時間。

計時器1
a. 測試電路如下圖所示。
b. 調整音頻信號發生器,使輸出信號頻率為1kHz,幅度使控制器及載波檢出器的輸出達到規定值。
c. 斷開開關K,控制器輸出信號觸發計時器2計時端開始計時。
d. 頭盔臺停發時,計時器2停計端得到信號停止計時。
e. 按上述方法連續測量三次,平均值為發轉收時間。

計時器2
7 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7.1 標準試驗條件應符合SJ 2710中第2.2條規定。
7.2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車(船)載式無線電話機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應符合SJ 2710中第5章規定。
7.3 消防用便攜式、袖珍式和頭盔式無線電話機的環境要求除應符合SJ 2710第5章規定外,其主機(接收機和發射機)應符合SJ 2712中第1.2.3條(淋雨試驗)和第1.3.1條(砂塵試驗)的要求,試驗方法按SJ 2712中3.11和3.13項要求進行。
7.4 高溫沖擊試驗。頭盔式無線電話機在70±5℃、0.5h的條件下,機殼及附件(耳機、話筒和連接線等)應無損傷,其性能應滿足5.1.2.4條的要求。
7.2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車(船)載式無線電話機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應符合SJ 2710中第5章規定。
7.3 消防用便攜式、袖珍式和頭盔式無線電話機的環境要求除應符合SJ 2710第5章規定外,其主機(接收機和發射機)應符合SJ 2712中第1.2.3條(淋雨試驗)和第1.3.1條(砂塵試驗)的要求,試驗方法按SJ 2712中3.11和3.13項要求進行。
7.4 高溫沖擊試驗。頭盔式無線電話機在70±5℃、0.5h的條件下,機殼及附件(耳機、話筒和連接線等)應無損傷,其性能應滿足5.1.2.4條的要求。
8 檢驗規則
8.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車(船)載式、便攜式和袖珍式無線電話機檢驗規則應符合SJ 2710中第6章規定。
8.2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在進行設計定型試驗和生產過程中檢驗時,必須遵守SJ 2713規定。
8.3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的設計定型試驗和生產過程中交收試驗的逐個檢驗和抽樣檢驗以及例行試驗應按表2項目進行。
8.4 消防用無線電話機應按機械電子工業部行業標準檢驗合格后還應經國家消防有關機構進行個別項目的檢驗和認可,檢驗和認可的項目如表3。
8.5 合格判據
經電子工業部行業標準檢驗合格并由國家消防有關機構對特殊項目檢驗合格后,方可作為消防用無線電話機合格依據。


8.2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在進行設計定型試驗和生產過程中檢驗時,必須遵守SJ 2713規定。
8.3 消防用頭盔式無線電話機的設計定型試驗和生產過程中交收試驗的逐個檢驗和抽樣檢驗以及例行試驗應按表2項目進行。
8.4 消防用無線電話機應按機械電子工業部行業標準檢驗合格后還應經國家消防有關機構進行個別項目的檢驗和認可,檢驗和認可的項目如表3。
8.5 合格判據
經電子工業部行業標準檢驗合格并由國家消防有關機構對特殊項目檢驗合格后,方可作為消防用無線電話機合格依據。



9 包裝、貯存和運輸的規定
消防用各類無線電話機的包裝、貯存和運輸應符合SJ 2710中第7章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寶科、慕齊放、王德普。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寶科、慕齊放、王德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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