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交流 | 飲食建筑的電氣安全設計
由于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們生活質量的迅速提高,飲食建筑有了迅猛的發展,廚房設備、物流方式、市場供求均發生了較大變化,建筑的類型、規模、內部設施等都不盡相同,但飲食建筑在設計時,在適用、安全、衛生、經濟和節能環保等方面都有所考量,本文中我們從電氣安全角度了解一下飲食建筑的設計要求。
1、飲食建筑電氣負荷,應根據其重要性和中斷供電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大型飲食建筑的用餐區域、公共區域的備用照明用電應為一級負荷,自動扶梯、空調用電應為二級負荷;
(2)大型、中型飲食建筑用餐區域、公共區域的備用照明用電應為二級負荷;
(3)小型飲食建筑的用電應為三級負荷;
(4)飲食建筑中的計算機管理設備應設置不間斷供電電源作備用電源;
(5)特大型、大型、中型飲食建筑的冷藏、冷凍設備宜配置備用電源;
(6)飲食建筑中消防用電設備的負荷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防火相關標準的規定。
2、飲食建筑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照明設計應與室內設計和飲食工藝設計統一考慮;
(2)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間均宜配制恰當,使一般照明、局部重點照明和裝飾藝術照明有機組合;
(3)為表達不同飲食建筑用餐區域的特定光色氣氛,以及食品的真實性、強調性顯色、立體感和質感,應合理選擇光色間對比度、色溫和照度要求。
3、飲食建筑各類房間照度的標準值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4、設在地下層(室)內的飲食建筑各類用房,如無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時,宜將設計照度提高一級。
5、各類飲食建筑的食品展示臺、展示柜等應設局部照明。
6、飲食建筑中使用或產生水或水蒸氣的粗加工區(間)、細加工區(間)、熱加工區(間)、洗消間等場所安裝的電氣設備外殼、燈具、插座等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操作按鈕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
7、飲食建筑的應急照明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筑的廚房區域應設置供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區域應設置供繼續營業的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小型飲食建筑的廚房區域、用餐區域,宜設置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10lx;
(3)一般場所的備用照明啟動時間不應大于1.5s,貴重物品區域和收銀臺的備用照明應單獨設置,其啟動時間不應大于0.5s。
8、廚房專間內應設置紫外線消毒燈,燈具的開關應設置在廚房專間外并應有明顯標志,以免誤開啟。廚房專間內應配備紫外輻射照度計。
9、廚房區域加工制作區(間)的電源進線應留有一定余量,配電箱應留有一定數量的備用回路。電氣設備、燈具、管路應有防潮措施。
10、廚房區域及其他環境潮濕場地的配電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保護。
11、飲食建筑的弱電及智能化系統應根據其經營性質、規模等級及管理方式的需求進行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筑的大廳、休息廳、總服務臺等公共區域,應設置公用直線和內線電話,小型飲食建筑的服務臺宜設置公用直線電話;
(2)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筑的公共辦公區域、休息廳、總服務臺和顧客休閑場所等處,宜設置商業管理或電信業務運營商寬帶無線接入網;
(3)飲食建筑綜合布線系統的配線器件與纜線,應滿足千兆及以上以太網信息傳輸的要求,并宜預留信息端口數量和傳輸帶寬的裕量;飲食建筑的每個工作區應根據業務需要設置相應的信息端口;
(4)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筑宜設置商業管理無線對講通信覆蓋系統;
(5)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筑應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內的公共場所設置信息發布系統;
(6)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筑的等候區、包間內應設置有線電視信號接口;
(7)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筑的用餐區域和公共區域應設置背景音樂廣播系統,該系統應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動控制;
(8)飲食建筑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大型、特大型飲食建筑的加工區、廚房、傳菜區域應設置圖像監視系統;中型飲食建筑的加工區、廚房、傳菜區域宜設置圖像監視系統;
(9)大型、特大型飲食建筑應設置顧客人數統計系統,中型飲食建筑宜設置顧客人數統計系統;
(10)除食堂外,大型、特大型飲食建筑的用餐區域應設置桌鈴服務系統,中型飲食建筑的用餐區域宜設置桌鈴服務系統;
(11)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筑應設置商業信息管理系統,該系統應根據商業規模和管理模式設置前、后臺系統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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